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原來承擔的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
國家能源局發文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通知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原來承擔的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各發電企業不需提出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申請,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不再出具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函。
根據國務院通知,并網安全性評價不再作為新機商轉的基本條件。新建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停止執行調試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其他工作按照原國家電監會《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規定執行。
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新建機組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可申請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進行專項核查。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同時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已按國家規定電價結算的電量。不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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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摘自:國家能源局